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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是东家不能得罪,货代企业这种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有望借助《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对代理责任的明确界定,得到一定缓解。

4月26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委)与中国国际货代协会联合编写的我国首份《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正式发布。该《示范条款》是甲、乙双方就货运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或仲裁在具体履行货运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有助于规范货运代理各环节的代理业务关系,明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真正从源头防范风险,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避免或减少争议。

“标准合同”十分必要

多年来,货运代理企业在执行代理工作时,多是根据委托方需求签署特定的协议,用委托代理协议代替合同。

捷达的货运代理协议基本是两种方式,一种是借鉴其他行业代理协议的条款,修改后应用,另一种是由货主提出需求后,我们根据需求列举服务条款,然后签约。”

货代企业在实践中的这种做法十分常见,货代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许多服务项目未约定、约定不清或责任不明,由此带来的纠纷非常普遍。因为代理协议格式条款不清晰,企业已经吃过不少亏,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此外,临时约定的方式也使代理协议的样式千差万别,降低了签约的效率,也为企业对协议的管理带来困难。

货运代理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但代理业务始终没有“标准合同”。据中国国际货代协会秘书长刘学德介绍,我国唯一一份类似协议范本的“标准交易条款”2005年形成,对从业企业进行过培训。在此“标准交易条款”起草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总法律顾问、货代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杨运涛看来,当时的条款“学术性浓、应用性弱”。

2005年至今,我国注册的货代企业已从8000家增长至36000多家,代理货物也已翻了数倍。特别是我国自贸区的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和更大的国际市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已倍增,原“标准交易条款”的借鉴意义已十分微弱。

近年来,货代纠纷呈明显增加的趋势。制订一份标准货运代理合同成为当务之急。也因此,2015年年初,海仲委分会调研走访后,委托有关专家着手起草了《示范条款》,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货运代理协议简式合同和货运委托书等格式文本。这些文本得到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认可与支持。

海仲委仲裁院副院长陈波表示,在国际货代业务纠纷中,海事仲裁与法院诉讼是排他性的,只能二选一。海事仲裁相比法院诉讼,一来具有权威性,仲裁员由海事、法律、院校等多个领域人员组成;二来灵活度高,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时间等;三来速度快,仲裁过程更像简化程序,仲裁结果就是最终结果。不过,陈波补充说明,仲裁院只能承接有代理协议的争议案件,没有协议约定的只能走法院程序。

此次《示范条款》的出台,对代理责任有明确界定,将最大限度地维护货代企业的利益。

货运代理协议(简式)

从源头明晰权责

便于解决纠纷只是后续价值,《示范条款》更大的价值在于从源头明晰权责。刘学德认为:“示范条款将扼住诉讼纠纷的源头,提高事前规范、事中防范。其意义在于,一是规范了责任义务,防范风险,二是在合同法以外,形成了结合行业特点的有效补充。”

此观点也得到了《示范条款》起草人、张嘉生律师的认可。示范条款在明确本协议、委托方、受托方、货运代理业务/事务、危险品、转委托等定义外,正文包括九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包括委托事项、双方义务、费用结算、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修改、终止等。对实务中货代业务履行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

此外,费用计算标准的依据、数额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期间货损货差、延迟的索赔;受托人的免责和责任限制问题;纠纷的处理方式等,《示范条款》也均有专门条款进行约定。“这就是一个合同样本,体现合法性和公平性,既使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又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企业可以直接借鉴。具体业务中,有用的部分留下,根据需求进行修改,不涉及的部分删掉。”张嘉生表示。

《示范条款》力求合同内容反映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协议双方提供便于履行、发生纠纷也利于双方协商快速解决的格式合同。如此一来提交仲裁时,也有据可依。

不过刘学德也表示,《示范条款》并非强制应用,只作为应用工具,便于货代实际操作中明晰主体责任。

防范仍是首位

杨运涛评价称,《示范条款》是在现有法律环境中,将货代企业可以纳入协议保护的条款全写了进去。不过,他也提醒,在实际操作中,货运代理合同仍有法律风险需要防范。

首先,应强调“代理”性质。货代工作贯穿物流业务的整个链条,实际业务中涉及多重身份和交叉责任,在接受货主委托时,常会被误认为是承运人,运输过程发生意外常被要求货代承担责任。因此,在代理合同的名称使用,描述服务内容的措辞上,应强调“代理”的性质,而非承运人性质。

其次,建立客户信用等级体系。“我这么大的企业,还会欠你的代理费吗?”这是货代企业常常碰到的问题,尤其是与大型货主的业务对接中。但是,企业规模大并不意味着信用就高,评估并建立客户信用等级体系,信用差的,代理协议更应当明确费用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

再次,应评估自身的履约能力。货代企业均希望拿下大型项目,但货运代理业务中的八大类没有一家企业营业范围是完全包含的,寻找其他代理企业必不可少。货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操作不当、经营违规是货运代理纠纷与损失的主要原因。拿下项目后全部外包就意味着找承担外包企业的履约风险以及经营资质风险等。

最后,应尽量减少转委托,无法避免时应征得明确同意。货代协议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导致货代合同履行中一些所谓的惯例一旦发生涉讼根本找不到合法合规的依据。转委托就是货代实践的常事,但现有司法实践中不轻易认定转委托行为成立。即货代在未获得客户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以实际履行的行为来推定客户同意转委托,很难获得司法支持。

本文刊载于《中国航务周刊》第11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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